西藏发布《命令》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及《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,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———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》。
《命令》指出,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5月31日,为冬、春森林防火期。其中,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,为森林防火紧要期。在此基础上,各地(市)根据气象(旱情)可提前进入或延长防火期。
《命令》强调,森林防火要坚持“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”的方针和“以人为本,科学扑救”的原则。森林防火期间,必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工作,实行重点地段、入山路口重点防范,安排专人看守;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,逐一落实防范措施,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,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;发现林火时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、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,做到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,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。
在森林防火紧要期,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等生产活动和开垦林地、毁林、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;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,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要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;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、爆破、勘察等活动。
在防火紧要期内,要加强燃放烟花、爆竹的管理,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、野炊等活动,防止家火引起山火;旅游景点、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。
《命令》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,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,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,实行各级领导分级、分片包干负责制,将森林防火纳入乡规民约。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,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,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。
《命令》强调,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,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、装备的全面检修,确保防火、灭火的需要。武警西藏森林部队和各地(市)县各类专业、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(镇)级森林防火突击队,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工作,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,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。发生森林火灾时,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林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,林区干部、群众、驻军、商户及外来人员,应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,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,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。
《命令》要求,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及时、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,不得封锁消息、虚报、瞒报、迟报和拒报。对虚报、瞒报、迟报和拒报森林火情并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,要依法追究其责任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,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,防火紧要期必须有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带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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